历史:4.1《 新中国初期的政治建设》学案(人民版07版必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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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就必须与这一国家性质相适应,即必须保证工人阶级在我国的领导地位,保证工农联盟作为我国政权的基础,保证能够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归根结底,所实行的政体应当是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如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呢?一是人民在民主的基础上,经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优秀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二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三是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这样使得所有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在人民的监督之下,进行工作。人民有权监督人民代表,特别是有权罢免自己不满意的人民代表,人民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权利。

  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有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他们反映了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能够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充分体现各个方面的意见和意志。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政体的根本点在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核心是,将人民所拥有的国家权力首先集中到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手中,再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并将国家权力分配给这些国家机关,它们行使各自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中的主要权力和决定性的权力,决定国家或者本区域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在民主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是民意代表机关。而其他国家机关并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而且也不可能都由人民选举产生。这些非民意代表机关当然无法去抗衡人民代表大会,去制约人民代表大会。这样就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能够集中行使国家权力,也就保证了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使得人民代表大会能够运用国家权力集中有效的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

民主集中制原则还可以在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内容

  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以区域为基础,实行自治权;

    (2)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

    (3)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4)实行的前提是国家的统一和中央的统一领导。

2、 民族自治机关和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自治权。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