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广泛的自治权,主要有:
(1)民族立法自治权;
(2)财政经济自治权;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4)人口政策自治权;
(5)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6)语言文字自治权;
(7)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3、民族区域自治类型: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有以下类型:(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二)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三)以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等;(四)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恭城瑶族自治县等;(五)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等。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中国政府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乡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截止到1998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56个民族乡。
4、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二是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从各民族的人口构成来看,汉族一直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的人口占少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总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6%。除西藏、新疆等个别地区外,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汉族都要少。少数民族人口虽然少,但分布区域很广,超过中国陆地面积的一半以上。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三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革命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三、教学过程
[导入]
运用《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国家统一》课前导语,导入新课。
[教学]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政治建设的基石
学习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怎样成立的?新中国成立的历史条件有哪些?指导阅读教材第一段,联系旧知进行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