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 实行行省制度。行省长官由朝廷任命,行省之下,分设路、府、州、县,边远民族地区设宣慰司进行管理
元朝的行省与郡县制的区别
(1)郡县是地方机构,郡县长官是地方官员。中央政令直达郡县,直线行政,有利于民族国家的统一。
(2)行省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行省长官是中央官员。元设中书省,即中央政府,职责是总理全国政务,管理"腹里"地区(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南部以及河南北部等)。其余地方设行省,是分区统治。
考点二 王安石变法(选修1)
1.背景
(1)"三冗"
(2)"两积"
(3)庆历新政失败,宋神宗任用王安石进行变法。
2.措施
(1)理财措施:实行青苗法、募役法、农田水利法、均输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等,减轻农民的负担,限制了大地主和高利贷者,增加了国家的收入。
(2)整顿军队:实行"省兵"措施,实行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等,节省了军费开支,使军队战斗力有了一定的提高。
(3)改革科举:改试经义策论,为变法造就人才;改革选官制度,克服恩荫泛滥的弊病。
3.性质:在不触动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对生产关系进行局部调整的改革。
4.评价
(1)取得一定成效,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积贫积弱的局面。
(2)大官僚、大地主的反对加上用人不当导致的人民反对,导致变法失败。
(3)成为党争和聚敛钱财的工具,变法的精神被完全改变。